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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只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民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名的婚姻家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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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生前共生育三个子女,李A、李B和李C。李女士与其丈夫共同生活居住于其共同生活所有的房屋中,随着李女士年龄的不断增长和老伴的离世。李女士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及至2021年,由于不慎跌倒和阿尔茨海默症的影响,李女士先是被紧急送进医院的ICU病房接受紧急的医疗救治,经过医护人员的奋力抢救,**终将李女士脱离生死的“鬼门关”。在此情况下,子女三人李A、李B和李C共同商讨之后赡养母亲的计划,经过协商**终达成三方协议的《赡养母亲协议》,其中约定:由李A主要承担赡养照料母亲李女士的具体任务,为补足照料母亲李女士可能发生的赡养费用,约定由李B和李C每月支持李A赡养照料的费用共计4000元。协议达成之后,李A便主动承担对于母亲李女士的赡养照料的任务,但是,经过一年的照料之后,李A发现照料母亲李女士的任务并没有想的如此轻松,首先,由于李女士缺乏基本的行动能力,使得诸如在床上翻身、擦拭身体、床下运动等活动都必须依靠李A的外力辅助。同时,由于李女士阿尔茨海默症的不断恶化升级,使得李A必须不断关注外在辅助呼吸设备的实时营运,因此,李A的睡眠质量丝毫无法获得保障,导致自身的身体也每况愈下健康无法获得保障有名的婚姻家事网婚姻家事中,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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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问题,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离婚案件可能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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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案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有名的婚姻家事网

离婚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名的婚姻家事网

离婚要确定子女抚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有名的婚姻家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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